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秩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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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裁定 109年度鳳秩字第158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
被移送人 李麗鳳
上列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9
年12月9日高市警鳳分偵字第109752316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麗鳳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事實及理由
一、違反社會秩序行為事實:
㈠、時間:民國109年11月19日7時5分許。
㈡、地點:高雄市○○區○○○路○○○號(福誠高中校園圍牆旁
人行道)。
㈢、行為:行為人李麗鳳於上述時、地,將非煙毒或麻醉藥品之
迷幻物品強力膠倒入綠色塑膠袋後吸食強力膠。
二、理由:
前述犯行,業據行為人於警訊時坦承在卷,核與證人 黃秉弘
所述相符,並有現場影像照片可佐,堪認行為人前述任意性
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行為人上述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犯行
堪予認定。
三、適用之法條:
㈠、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
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
第1款)。
㈡、經查,行為人於上述時、地,將強力膠倒入綠色塑膠袋後吸
食強力膠,核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之行為。
四、量罰輕重之說明:
本院審酌行為人係於未成年人往來頻繁之高中校園旁吸食迷
幻物品,不僅對於自身健康有所危害,對於心智發展未臻成
熟之未成年學生亦容易產生仿效之不良影響,兼衡其違犯情
節、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1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