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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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郭昆長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