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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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1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陳天翔

謝宇森

被告 黃媚莉

黃秀櫻

張林秀鳳

林雨嫻

黃秀如

林麗花

藍泳豪

藍勝榮

藍寶蓮

藍品芳

藍可恩

蕭林梅

高金國

林建國

林佩芳

林佩玉

林語凡

林豐富

林佩君

楊玉貞

林阿清

林枝川

吳宗昌

吳朝枝

吳美雲

受通知人 林俞均 (原名 林愛婷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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