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鄭仲英
相 對 人 周宜岑
相 對 人 周傳良
相 對 人 游凱甯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宜岑、周傳良、游凱甯間聲請公示送
達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
臺幣2,000元(因本件相對人有三人,應分別繳納聲請費1,
000元,共計3,000元,扣除已繳納1,000元,聲請人尚應
補繳聲請費2,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