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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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訴字第11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BA000-A113113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啟成
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施添寶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晏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