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1331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 告 范晁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
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3
月26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另請被告於7日內提出向柏克萊文化事業有限公司購買英語課程
或教材之買賣契約暨向該公司主張解除買賣契約申請退費之相關
資料至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