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司斗調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斗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鴻謨張繼驊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
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張繼驊應就相對人陳鴻謨
名下坐落臺灣省彰化縣○○鎮○○段○○○號(權利範圍:15
分之1)之土地,於民國81年11月10日經彰化縣二林地政事
務所設定抵押權登記(收件字號:81年二地字第13251號)
塗銷,如相對人同意可由聲請人代位辦理等語。經查,聲請
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
,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
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
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
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北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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