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璽友 、 陳進榮 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進榮應將門牌號碼臺灣
省彰化縣彰化市○○路○段○○號、37號之不動產,登記日期
民國95年1月3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予相
對人陳璽友,所有權各1/2等語。經查,聲請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
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
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故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
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彰化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