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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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48號
原 告 社團法人中華全人教育發展關懷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勝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彩鳳 間請求返還慰問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