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勞簡字第3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阮氏 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泰醫院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同法第441條規定提出上訴聲
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逾期不
補,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