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補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279號
原   告  張浚銨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聚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福聚科技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
  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林錦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