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小字第2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營小字第27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陳俊翰
       林志剛
被   告  潘秀義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營小字第271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柒佰壹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高世玉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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