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2年度營小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小字第28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劉峰亨
被   告  倪滋璘倪嘉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同法第28
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雲林縣○○鄉○○村○○路○○號,此
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規定,即應由被告住所地之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
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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