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簡字第301號
原 告 王文政
被 告 葉惠珠
原告王文政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惠珠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 日
法院書記官 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