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秩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重秩字第19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莊天保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2年8
月18日新北警新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於民
國102年9月4日所為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關於「被移送人 莊天寶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移送人
莊天保」。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原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述之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姚孟君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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