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12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112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好克彥
訴訟代理人  邵憲源
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松下電器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391,09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3,8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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