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00000000
日本籍人士選任辯護人簡榮宗律師
陳佳瑤 律師 林盛煌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000( 柴山啟司 )自民國玖拾捌年壹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0000000000000(柴山啟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證人即共同被告 秦子洋 、 文清弘 、 王釗鋒 、 曾超群 及證人 胡子壬 之證述在卷可稽,並有旅客入境記錄查詢2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1份、現場照片12張、扣案安非他命798.85公克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7月24日刑鑑字第0970099136號鑑定書附卷足憑,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販入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又被告為日本籍人士,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7年10月
3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後,以被告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8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呂綺珍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