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9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1樓選任辯護人秦玉坤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 律師
陳俊隆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許巍騰 律師被告丁○○選任辯護人 陳德峯 律師
周建才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乙○○、丁○○均自民國玖拾捌年伍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甲○○、乙○○、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丙○○、甲○○均坦認犯行;被告乙○○、丁○○則坦承部分犯行,並有證人即共同被告丙○○、甲○○、乙○○、丁○○及證人戊○○之證述在卷可稽,並有旅客入境記錄查詢2份、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1份、現場照片12張、扣案安非他命798.85公克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7月24日刑鑑字第0970099136號鑑定書附卷足憑,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被告丙○○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甲○○、乙○○、丁○○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意圖營利販入第二級毒品罪嫌,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執行,均於民國97年10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均分別於98年1月1日、98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訊問後,以被告丙○○、甲○○、乙○○、丁○○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自民國98年5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張瓊華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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