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二八號
上訴人台灣普利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黃金保右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明冬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