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四二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苖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IVX6Q6L12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防│有柒││苗││苗│││苗││││品制│期月││栗│毒8│栗│6││栗│6│││危條│徒│5│地│偵4│地│易4││地│易4│1││害例│刑││檢│緝3│院│9││院│9││││││署││││││││├──┼──┼────┼──┼─────┼─┼───┼────┼─┼───┼────┤│竊│有壹││苗│7│臺│││最│││││期年││栗│3│中│上6││高│上6││││徒玖│78│地│偵0│高│6│51│法│6│51││盜│刑月││檢│1│分│易3││院│易3││││││署││院││││││└──┴──┴────┴──┴─────┴─┴───┴────┴─┴───┴────┘
該員現於 泰源 技訓所強制工作中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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