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七四號
原告戊○○被告乙○○被告丙○○被告丁○○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七號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憲義法官陳啟造
法官張意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婉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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