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毒防│有一│2│台│4│臺│3││臺│3│││品制│期年││中│毒0│中│上0││中│上0│││危條│徒│至│地│偵4│高│2│89│高│2│8││害例│刑││檢│2│分│訴1││分│訴1│││││3│署││院│││院│││├──┼──┼────┼──┼─────┼─┼───┼────┼─┼───┼────┤│傷│有參││台│7│臺│││臺││││害│期月││中│8│中│上1││中│上1│││致│徒│54│地│偵0│高│5│3│高│5│3││死│刑││檢│0│分│訴1││分│訴1││││││署│1│院│││院│││├──┼──┼────┼──┼─────┼─┼───┼────┼─┼───┼────┤│竊│有伍│1中│台│9│臺│5││臺│5││││期月││中│6│中│9││中│9││││徒│至│地│偵9│地│訴1│2│地│訴1│5││盜│刑││檢│3│院│1││院│1│││││57│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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