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1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甲○○因背信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登源法官蕭錦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五日~IVX6Q6L12T32G2;
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背│有一│5間│偵7│臺││││││2│││期年││3│中│上3│││││執9│││徒二│至│6│高│4│3│同│上│3│丁0││信│刑月││9│分│易2│││││1││││3間││院│1││││││││││偵81│││││││2│││││82│││││││執9│││││51│││││││緝│││││46│││││││丁│││││││││││││├──┼──┼────┼────┼─┼───┼────┼─┼───┼────┼──┤│重│有五││3│臺│2│││││5│││期月││偵9│中│上3│││││執6│││徒│28│3│高│2│5│同│上│5│丁6││利│刑││9│分│易2│││││2││││││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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