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272號聲請人 張連峯 地政士即 胡龍潭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胡龍潭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胡龍潭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就被繼承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1日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460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胡龍潭之遺產管理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迄今,聲請人依法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且為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案件之當事人,現因被繼承人所遺不動產已拍定,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利參與分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經本院於110年10月21日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460號裁定選任為胡龍潭之遺產管理人乙情,此有該裁定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聲請人主張其於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依法進行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編製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復為民事訴訟、強制執行案件之當事人等情,亦據其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111年度司執字第21884號函及通知、工作紀錄表、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存證信函、聯徵資料、土地登記謄本、民事聲明異議狀、本院家事法庭通知書、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遺產稅申報書、本院臺中簡易庭通知書、民事答辯狀、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62號民事判決、查詢函、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家事陳報狀、債權人清冊,且有本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122號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尚含進行簡易訴訟程序、為強制執行之當事人等事務,又斟酌被繼承人名下不動產業經拍定,拍定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67,899元,然仍有其他債權人債權待受償,是依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及聲請人管理遺產之工作內容,認酌定其報酬為45,500元為適當。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第153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張琳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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