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五六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二六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四三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用│參萬陸仟捌佰壹拾捌元││├─────────────┼─────────────┼──────────┤│第一審送達費用│柒拾捌元│原繳三百九十元,││││已退三百十二元。│├─────────────┼─────────────┼──────────┤│共計│參萬陸仟捌佰玖拾陸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