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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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79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世煌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
812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禹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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