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訴字第4號
原 告 臺灣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楊明風
訴訟代理人 張顥璞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田欣永 律師
複代理人 洪懷舒 律師
被 告 黃有志
訴訟代理人 黃玉英
訴訟代理人 李懿庭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7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仟壹佰
柒拾參元,」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貳
仟壹佰柒拾參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普通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書記官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