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71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聯心牙醫診所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之聲請狀並未記載債務人之組織型態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負責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6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開業登記資料或其扣繳單位稅籍資料並表明其組織型態暨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此項通知並於同年3月21日送達,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