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83號上訴人 于永寰 即反訴原告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陳基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而原判決第一項命上訴人拆除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6樓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屋頂平台上,如原判決附圖一即臺北市大安區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所示A區(面積26.68㎡)、B區、C區(面積合計42.6㎡)、D區(面積21.04㎡)之建物及騰空返還該屋頂平台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33,107元【計算式:民國104年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527,000元×占用面積(26.68㎡+42.6㎡+21.04㎡)÷6層=7,933,107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參照),至原判決第二項命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33,1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9,409元。
又,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上訴聲明,關於請求被上訴人清空返還如原判決附圖一所示D區(下稱系爭D建物)部分,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所陳報系爭D建物起訴時之市場價值核定為1,514,171元(依上訴人陳報之信義房屋網站查詢資料,系爭建物起訴時鄰近不動產有無頂樓加蓋之每坪價差為10萬元,系爭建物為65.09坪,故系爭屋頂平台所增加之價值為650萬元,並依系爭D建物占系爭屋頂平台之面積比例計算系爭D建物之價值為1,514,171元,計算式:650萬元×21.04/90.32=1,514,171元),至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上訴人就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14,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072元。
從而,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481元(計算式:119,409元+24,072元=143,4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書記官黃瑋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