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4號上訴人 楊李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惠琴 間履行協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4,847元,其餘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