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2號原告乾杯一風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平出莊司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 律師被告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茂嘉 訴訟代理人 余明賢 律師上列被告因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原告起訴主張核與事實及法律不符,其請求均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亦有明文。因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僅限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
四、查本件原告遭詐欺取財乙案,本案檢察官所起訴之刑事被告並不包含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本件刑事案件起訴書可按,且依本院刑事案件判決結果,頂新製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亦非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此有本院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可稽,故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係不合法,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陳俊宏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李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