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事聲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事聲字第36號聲明人 林慶龍 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代理人 王嘉斌 律師相對人 黃森村 上列抗告人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本院105年度事聲字第3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05年2月15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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