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75號原告 蔡素卿 訴訟代理人陳鎮律師
李淑娟 律師 許富雄 律師被告吳矛
吳棣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吳權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南珍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敬堯 被告 繆富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3月30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