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子豪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二「應沒收或沒收銷燬之物」欄之記載:「左列第三級毒品...」,應更正為:「左列第二級毒品...」。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上開顯然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苑文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