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440號抗告人即原審相對人 許瑜婷 上列抗告人與原審聲請人 黃美樺 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本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44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抗告者亦同;抗告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參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6日以104年度家親聲字第440號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1000元,該補費裁定已於同月30日送達抗告人之住所臺南市○○區○○00號,因未獲會晤本人,而將該補費裁定正本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抗告人之伯父,已合法送達於抗告人,有該補費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從而,其抗告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6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