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87號原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複代理人 彭敬元
李佳彥 被告 林曾寶釵
林孟輝 林伯洲 林靜良 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靜玉 被告 顏榮洲
林宗典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複代理人 徐祐偉 律師
高馨航 律師被告 徐志堅
柯文章 柯文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3月3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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