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212號聲請人中信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惠嬌
主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JALIKURNIAWAN(中譯: 阿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96,125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記載到期日之本票,執票人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力。查聲請人所提出本票所載到期日為民國108年12月10日,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聲請人自無從行使追索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