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32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鍾淑慧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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