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建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建字第180號原告長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蒨蔚 律師被告新亞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 律師複代理人 屠啟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5年1月1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