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112號原告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富商 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 律師被告北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根 訴訟代理人 吳誠修 律師複代理人 林維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上午十點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