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105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3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8月26日起至民國124年8月2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1,40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114年8月30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僅繳納至民國96年2月28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共1,315,84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催告函、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6年度拍字第110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6│建│413.00│1000分之40│└──┴───┴────┴────┴───┴─┴────┴──────┘┌───────────────────────────────────────┐│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10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20│臺南市安平區│臺南市安│6層樓房│58│58│平│鋼筋│7.│8.│平│全部│││60│怡平路140巷2│平區新南│鋼筋混凝│.0│.0│方│混凝│31│11│方│││││7弄7之3號│段56地號│土造住家│6│6│公│土造│││公│││││││用│││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新南段2046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