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名譽案件(97年度簡上字第1131號),經原告乙○○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盧軍傑法官林家賢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政良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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