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猷 相對人南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淑惠 右當事人間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四八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四八0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大眾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共計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萬元(即存單號碼為Kc0000000、KC0000000各壹張,面額各新台幣壹仟萬元,KA00000000張,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KG00000000張,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大眾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更(一)字第一號民事假扣押裁定,聲請人以新台幣二千一百四十萬八千二百二十七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為假扣押,前奉本院年度聲字第四七四號民事裁定,命聲請提供大眾商業銀行南台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共計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萬元(即存單號碼為Kc0000000、KC0000000各壹張,面額各新台幣壹仟萬元,KA00000000張,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KG00000000張,面額伍拾萬元),並以本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四四四三號提存事件提存,而對相對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嗣聲請人以上開定存單將到期,急需領回辦理還本為由,向本院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以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五號裁定准許變換提存物,聲請人提供大眾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共計新台幣貳仟壹佰伍拾萬元(即存單號碼為Kc0000000、KC0000000各壹張,面額各新台幣壹仟萬元,KA00000000張,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KG00000000張,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為擔保,本院以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四八0號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定期存單又將到期,極需領回,乃聲請以變換為同額之大眾商業銀行西台南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四八0號提存書影本、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五號民事裁定各一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更(一)字字第一號民事保全程序執行卷宗、九十年度存字第一四八0號提存卷宗核閱屬實,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吳森豐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翁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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