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重更(二)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4號上訴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林志輝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2月2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7年9月2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聲請勘驗證人警詢、偵查筆錄,需要製作逐字譯文耗時,又被告對於監聽錄音之勘驗結果未作答,經徵得被告、辯護人之同意,需要為聲紋鑑定,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9月22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另延長羈押係因被告聲請調查證據所致,且被告 陳明 不就延長羈押裁定抗告,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