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53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945號,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