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39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3918號上訴人丙○○即被告
4樓上訴人乙○○即被告
現另案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訴人甲○○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17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7年8月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