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重更(一)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勝安 選任辯護人 涂惠民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勝安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2月25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蔡勝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7月2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6年12月24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2月2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江國華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