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孝甄律師
王東山律師 翁瑞麟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均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經本院認為其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予執行羈押,嗣於九十五年九月十三日、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各裁定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許映鈞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