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簡字第1216號
上 訴 人 伍勝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清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4,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