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6年度潮簡字第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簡字第512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訴訟代理人  盧怡蓉
被   告  李江鴻
被   告  李思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七年一月九日
所為之判決,應依聲請予以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示之附表編號1
及編號2中關於「權利範圍」欄應更正為「1/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者,應一併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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